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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的格紋商標有DAKS、burberry、LV等,彙整部分於此,業者或是消費者要將商品在網路上轉售,請特別留意,別再說不知道這是”商標”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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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最近常看到曼迪傳播公司出面主張若有使用到寶可夢的圖像或是Logo,都需要經過授權,否則恐侵權之新聞,例如:動物園抓寶地圖、高雄市抓寶公車、皮卡丘蛋糕等。本文要探討的是相關事件中的主體與客體,可主張之權利人及權利。可出面主張權利者是台灣代理商曼迪傳播公司,抑或是日商任天堂公司?權利方面探討商標權及著作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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