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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到「六花亭」,您想到什麼呢?北海道、葡萄奶油夾心餅乾、草莓白巧克力球…
以國人對日本旅遊的熱愛,對於「六花亭」應該是相當熟悉。但在台灣,商標早就有業者註冊,先是註冊在餐飲服務,今(105)年3月再提出申請,指定在食品零售等服務。日商六花亭,目前僅取得一件商標,商品是:麵包、甜點。雙方領域相近,將來當日商六花亭要進軍台灣,經營餐飲服務、食品零售時,勢必面臨商標權爭議。


壹、首先先看看商標登記資料,目前(截至105/09/14)智慧局資料庫中「六花亭」商標,共三件,高雄業者二件,日商六花亭一件:
一、第一件「六花亭」商標是由高雄業者取得:
103/03/01高雄業者取得「六花亭」註冊商標,指定服務是第43類冷熱飲料店、飲食店、小吃店、咖啡館、速簡餐廳等

 

【圖一-註冊第01647504號商標】

圖一圖二_六花亭二造商標_1.jpg


二、日商‧六花亭製果股份有限公司於104/07/06至台灣申請商標,指定商品是第30類麵包、甜點
 

【圖二-註冊第01755645號商標】

圖一圖二_六花亭二造商標_2.jpg


三、105/03/25高雄業者再度提出「六花亭」商標申請,這次指定的服務是第35類「代理進出口服務、為其他企業採購商品及服務、超級市場、便利商店、購物中心、郵購、電視購物、網路購物、為消費者提供商品資訊及購物建議服務、量販店、百貨商店、農產品零售批發、飲料零售批發、食品零售批發。」,在無近似前案之情形下,這件應該也會核准
 

【圖三-申請第105016454號商標】

圖三_申請第105016454號商標.jpg


 

貳、高雄業者與日商六花亭公司商標使用狀況:
一、先檢索高雄業者之商標使用資料:
依商標資料上顯示之地址”高雄市左營區文府路402號”檢索,該地是-「花卷亭日式霜淇淋」,粉絲團: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pages/%E8%8A%B1%E5%8D%B7%E4%BA%AD-%E5%B9%B8%E7%A6%8F%E3%81%AE%E6%BB%8B%E5%91%B3-%E6%97%A5%E5%BC%8F%E9%9C%9C%E6%B7%87%E6%B7%8B/710537408962973
由該粉絲團大頭貼得知,該店經營者即為前述申請「六花亭」商標之高雄業者。
為確認高雄業者是否有使用「六花亭」商標,以「六花亭 高雄」google,僅發現已歇業之「六花亭日式料理」,並未發現高雄業者有使用「六花亭」商標之資料

 

【圖四-「六花亭 高雄」google結果頁面P.1】

圖四_高雄六花亭_google_1.jpg


二、檢視日商六花亭於台灣之使用情形:
(一)台灣消費者鍾愛日本商品,在台灣樂天也可以買到日本直送之「六花亭」
樂天連結:
http://www.rakuten.com.tw/shop/hokkaido-omiyage/category/rokkatei/
http://www.rakuten.com.tw/search/%E5%85%AD%E8%8A%B1%E4%BA%AD/1256/?h=3

 

【圖五-樂天「六花亭」】

圖五_樂天_1.jpg


(二)在日本許多「六花亭」店中設有座位,提供餐飲服務(有使用於第43類服務)
官網:http://www.rokkatei.co.jp/shop/cafe.html
部落格參考:
http://cochrane.pixnet.net/blog/post/4358327-%E5%85%AD%E8%8A%B1%E4%BA%AD~%E5%B0%8F%E6%A8%BD%E6%95%A3%E7%AD%96-%5B%E6%97%A5%E6%9C%AC.%E5%8C%97%E6%B5%B7%E9%81%93.%E5%B0%8F%E6%A8%BD.d3%5D
http://www.bfh.jp/tw/theme/theme_searchdetail/80000784/


參、高雄業者擁有「六花亭」商標,隨時可以將「花卷亭日式霜淇淋」更名為「六花亭日式霜淇淋」,消費者會不會誤認與日商六花亭公司有關呢?日商有何救濟方式嗎?智慧局審查商標時,會檢索資料庫中是否有相同或近似之前案,或有無其他不可註冊事由,若無,即核准註冊,但設有救濟制度,先權利人可主張權利,撤銷智慧局已核准註冊之商標,本案,日商或許可嘗試以下程序:
一、評定:可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、12款主張高雄業者商標有不得註冊事由提出評定。惟須注意評定有五年時間限制,若日商要提出必須在108/02/28之前。逾五年者,則須證明高雄業者有惡意。
二、廢止:高雄業者並未使用「六花亭」商標,若在106/02/28之前,仍未使用,日商也可以利用廢止制度救濟。

參考法條:商標法
第三十條 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註冊:
十一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,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,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。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,不在此限。
十二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,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、地緣、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,知悉他人商標存在,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。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,不在此限。

第六十三條  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,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。

肆、結語:商標申請費用數千元,而商標爭議案、協商併存、購買等程序,花費不貲,蘋果為取得iPad商標,付出6000萬美元的慘動代價,歷歷在目,商標佈局不可不慎,需長遠規劃,對於潛在市場之觀測亦屬必要。


作者:sera chen
發佈日期:2016/09/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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