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妙可貓.jpg


【圖-擷取自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,「妙可貓」商標資料】

 


「宅貓妙可」神隱搶先註冊商標 愛蜜莉決提告

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60904001058-260401

愛蜜莉震驚 宅貓妙可註冊商標8月23 已通過

http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60904002606-260401)

 


筆者今天看到上述二則新聞,在此提供一些建議,創作者如何保障自己權益,前階段,創作者自己有義務妥善保留創作證明,當有爭議時,負有舉證責任,證明自己在何時完成創作?創作的內容為何?著作權遭侵害之救濟方式為何?著作被他人當作商標提出申請註冊如何處理?

 


一、保留創作證明的方式:商標可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註冊申請,但著作權採創作主義,並無登記制度,可透過以下方式妥善保存創作證明

(一)上傳FB等社群網站:可利用FB等社群網站顯示相片上傳日期的功能,舉證創作時間及內容。

(二)寄存證信函:

1.信函內容略為:本人於*年*月*日創作完成如附件一之著作…。

2.寄件者:創作者。

3.收件人:也可以是創作者自己,或是親朋好友。

4.附件:將創作內容作為存證信函附件。

5.限時雙掛號,一式三份,到郵局櫃檯寄送(不是投郵筒喔)。

6.郵局會保存一份,自己拿回一份、郵局會寄一份給收件人。

(三)保留手稿:若在電腦繪圖之前,有手稿,請妥善保存,創作歷程須保留。

 


備註:電腦雖有顯示日期,但電腦的日期可以更動,具爭議性。上述1&2的日期都不能更動,較無爭議。

 

 

 

二、新聞中提到"愛蜜莉的波奇貓"主張是"妙可貓"抄襲,而"妙可貓"已於104/12/17提出商標註冊申請,105/08/23 已通過。"愛蜜莉的波奇貓"主張權利之步驟如下:

(一)先向地檢署提出著作權侵權告訴。判決勝訴確定之後→

(二)以勝訴判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,要求撤銷"妙可貓"商標權。主張條款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5款-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,經判決確定者,不得註冊。

 

 

 

以上內容係依據首揭新聞報導內容所衍生,對於創作者提出之建議,非就新聞事件之立場表態,新聞事件之爭議尚須司法機關及智慧財產局認定之。

 


本著作係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-相同方式分享 3.0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.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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